新修订《农业法》来了 农民朋友这 6 类权利要记牢
新修订《农业法》2026 年 8 月 2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通过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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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记住新版《农业法》: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罚款、摊派、集资、强迫服务,农民可以当面拒绝——法律后面跟着"退还 + 处分 + 赔偿"的罚则,不是空话。
这次修订把农民权益保护单列一章(第十章,第 81—93 条),写得更细、更硬。下面按咱农民最常遇到的事,一条条说明白。
一、乱收钱、乱罚款 → 有权拒绝
📌 违反了会怎样(第 108、109 条):由上级主管机关制止并公告;已经收的钱限期归还,已经用的人力和物力折价偿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土地权益,一条都不能少
① 承包地:长久不变,流转自愿(第 12 条)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谁也不能逼你流转,也不能低价强征。
② 征地:补偿 + 社保,一个都不能缺(第 85 条)
只有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给予征地补偿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收宅基地住宅的,要保障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③ 进城落户:土地权益照样保(第 85 条)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进城安家,不等于地就没了。
④ 村里的事,须村民点头(第 86、87 条)
土地流转、结构调整中不得强行毁坏青苗或盛果期果树,不得强迫购买指定生产资料、按指定渠道卖粮。村里筹资筹劳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上限,禁止强行以资代劳;重要事项要公开,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三、卖粮卖豆、买农资,最实用的两条
卖农产品:不许压级压价(第 89 条)
收购单位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从你卖粮的钱里扣缴任何费用。对质量等级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是收购方说了算。
买到假农资:能赔"可得利益损失"(第 90 条)⭐
因农资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农资的经营者要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购货价款
有关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 ⭐
"可得利益损失"就是这块地本来能收多少、现在少收的部分——假种子假化肥坑一季,减产的钱也要赔。所以买农资留好发票和包装,就是留证据。
四、种什么、怎么种,自己说了算
- 不得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生产经营项目(第 86 条)
- 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自愿,强迫接受服务的:责令改正、返还费用,严重的处分并赔偿损失(第 88、111 条)
- 农业保险自愿参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参加(第 54 条)
- 种粮底气:国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政策体系;粮价过低时国务院可实行价格支持制度(第 40、41 条)
五、遇到这些事,怎么办?(速查)
📞 常用维权渠道
·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
·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免费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农资坑农害农案件
· 行政复议机关 / 人民法院——权益受侵害的法定救济渠道
·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
·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免费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农资坑农害农案件
· 行政复议机关 / 人民法院——权益受侵害的法定救济渠道
六、进城务工和兜底保障
- 平等就业、同工同酬:进城务工的工资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依法保障,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第 98 条)
- 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待遇的权利(第 99 条)
- 社会救助: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专项救助(第 99 条)
- 增收是中心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第 8 条)
一 图 记 牢
① 无依据收费、罚款、摊派、集资 → 有权拒绝
② 土地承包长久不变,进城落户地不丢
③ 征地必须补偿+社保,截留挪用要追责
④ 卖粮不许压级压价,农资假一赔到底(含可得利益损失)
⑤ 有偿服务、农业保险,一律自愿
⑥ 维权三步走:先反映 → 再复议 → 后起诉
② 土地承包长久不变,进城落户地不丢
③ 征地必须补偿+社保,截留挪用要追责
④ 卖粮不许压级压价,农资假一赔到底(含可得利益损失)
⑤ 有偿服务、农业保险,一律自愿
⑥ 维权三步走:先反映 → 再复议 → 后起诉
📌 内容来源
本文依据 中国人大网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 年通过,2002 年第一次修订,2009 年、2012 年两次修正,2026 年 8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整理提炼,条文表述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仅供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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